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202执恢238号
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武都区城关。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博涛
审判员 郭 强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寇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