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民初1051号
原告:***,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人。
被告: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全红。
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盘旋西路XXX号。
原告***与被告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锦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韩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