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正特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土地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2248号
原告:佛山市顺正特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788439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土地发展中心,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政和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673411713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正特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土地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2021年12月4日,原告佛山市顺正特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正特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正特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3.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正特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