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黄大多与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6执2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大多,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住广西横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谭永生。
申请人黄大多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调字[2016]34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申请人黄大多支付人民币23295元。因债务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黄大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三联路7号御华明珠花园内有46处房地产登记,分别是:1、8-15号楼地下车库156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48);2、8-15号楼地下车库157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49);3、8-15号楼地下车库158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50);4、8-15号楼地下车库159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51);5、8-15号楼地下车库160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X2);6、8-15号楼地下车库222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53);7、30-35号楼44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X5);8、30-35号楼45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X6);9、30-35号楼46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X7);10、30-35号楼47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X1);11、30-35号楼48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X2);12、30-35号楼49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73);13、30-35号楼53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X8);14、30-35号楼54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79);15、30-35号楼55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X0);16、30-35号楼144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X3);17、30-35号楼145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X4);18、30-35号楼146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X5);19、30-35号楼147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X×××X6);20、30-35号楼147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86);21、30-35号楼148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X7);22、30-35号楼149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X8);23、30-35号楼150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3×××89);24、30-35号楼151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X×××90);25、30-35号楼152号摩托车位(房产证号为0X×××91);26、8-15号楼地下车库67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37);27、8-15号楼地下车库68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39);28、8-15号楼地下车库69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X0);29、8-15号楼地下车库83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X2);30、8-15号楼地下车库84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X×××X4);31、8-15号楼地下车库85号汽车位(房产证号为03×××X5);32、22号楼203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X5);33、22号楼503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96);34、22号楼703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97);35、23号楼404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98)36、30号楼704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86);37、31号楼204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87);38、31号楼504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X8);39、31号楼704的房产(证号为03××89);40、33号楼203的房产(证号为03××X0);41、33号楼301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X1);42、34号楼403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X2);43、34号楼404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93);44、35号楼102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X×××X4);45、9号楼104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X4);46、10号楼10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X5);及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三联工业园丰华南路西侧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3×××X3);上述房产已被多个案件查封,其中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立保字第275号案为首查封案件,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0769号案已依法轮候查封;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23辆汽车,车牌号分别为:粤X××;粤X××;XXXXX;粤X××;粤X××;粤X××;粤X××;粤X××;粤X××;粤X××;粤X××;粤X××;粤X××;粤X××;粤X××;粤X××(车辆已注销);粤X××(车辆已注销);粤X××(车辆已注销);粤X××(车辆已注销);粤X××(车辆已办理转移登记);粤X××(车辆已办理转移登记);粤X××(车辆已办理转移登记);粤X××(车辆已办理转移登),上述车辆已被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0769号案依法首查封,现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处理;被执行人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旺岗村委会三联工业园丰华南路70号厂房内的机械设备、生产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已被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0769号案依法首查封,待该案处理变现后,本案可直接参与分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32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6执27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容毓伟
执行员  谢建军
执行员  黄业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