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执异145号
申请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西座二楼2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M6P21。
法定代表人:陈明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琼姣,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梓贤,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3652U。
负责人:林波,行长。
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三联工业园丰华南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52543X。
法定代表人:谭永生。
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39787K。
法定代表人:谭永生。
被执行人:梁启鹏,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周巧仪,女,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佛山交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维公司)、广东港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丰公司)、梁启鹏、周巧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6执271号]中,申请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资产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招商资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编号交银粤债转(2020)04号《资产转让协议》、2020年12月23日《羊城晚报》各1份;
2.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06执271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粤06执2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各1份;
3.2021年2月26日《债权转让证明》1份;
4.招商资产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各1份;
5.托维公司、港丰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梁启鹏、周巧仪居民身份证各1份。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佛山交行的上级分支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广东交行)作为甲方与乙方招商资产公司签订编号交银粤债转(2020)04号《资产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甲方拥有合法处分权的包括涉案债权在内的14户不良债权资产转让给乙方。2020年12月23日,广东交行与招商资产公司在我省省级报刊《羊城晚报》上刊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公告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并予以催收。2021年2月26日,佛山交行出具《债权转让证明》,内容如下:为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现出具此证明,证明佛山交行已将拥有合法处分权的下述《债权资产明细表》(包含涉案债权)所列借款人的全部债权及其附属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诉讼费、律师费、担保债权等)依法转让给招商资产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佛山交行的上级分支机构广东交行与招商资产公司签订的编号交银粤债转(2020)04号《资产转让协议》是合同主体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协议后,已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各债务人,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佛山交行后出具《债权转让证明》,确认将债权转让给招商资产公司。综上,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情形,招商资产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18)粤06执27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18)粤06执271号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海荣
审判员 李蔚婕
审判员 陈秀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