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19355号之一
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三联工业区丰华南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52543X。
法定代表人谭永生。
根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一法龙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0233元。因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二)经核查,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于2021年7月16日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托维环境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粤XM××××号牌汽车一辆,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查封生效之日起算,逾期自动解除查封。由于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将其变现处置。(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限制其消费,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193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添荣
审判员  邱宝璋
审判员  张翼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