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3748号
申请人:佛山市展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宝月勒布村口北面(办公楼)F1三楼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7HB79A。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1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5537361L。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28号二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503384X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展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85000.09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