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52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28号二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503384X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二社区南约商业街3号南约广场2座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241804XK。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二社区南约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2523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11644360.27元(实际冻结19318.32元);冻结了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11644360.27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了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内的银行存款11644360.27元(实际冻结1123.50元);冻结了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佛山分行账号7579********内的银行存款11644360.27元(实际冻结0元)。现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在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11644360.27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2********内的银行存款11644360.27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号4405********内的银行存款11644360.27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佛山分行账号7579********内的银行存款11644360.2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