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刘棣棠、佛山市铜色商贸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9080号 申请人:刘棣棠,男,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铜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社区花园大道38号和顺商业广场E栋南座1楼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2XUG7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社区和中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576655914X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28号二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3503384XT。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7号1301房之自编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 申请人刘棣棠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铜色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社区和中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铜色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社区和中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78796.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社区和中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金额以7378796.43元为限),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棣棠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铜色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社区和中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78796.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社区和中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金额以7378796.43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棣棠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