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5242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二社区南约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二社区南约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后于同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2023年1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而被告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称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按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原告已预交13381.01元),由被告佛山市衡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并迳付予原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多预交的8356.01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