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民终6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新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43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公司向新一公司支付工程款1336113.02元及利息(以1336113.02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新一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涉案工程项目的增加工程、签证项目的工程款应为8159792.90元(8328934.24元-169141.34元),一审法院采用8328934.24元作为增加工程、签证项目的工程价款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平。根据**公司提交的《某大厦办公区室内精装修工程争议处理意见(210310)》中第5点显示,新一公司已签名确认“签证1-签证4按已签订的综合单价计取,工程量按实核算”,在新一公司已签名确认签证1至签证4中**公司所审定适用的计价方式的基础上,有关此部分签证的最终结算价理应执行相同的计价方式计算得出。一审法院在未对相应事实进行审查、认定的情况下,即直接采用8328934.24元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对于应付工程款对应利息的计算方式,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本案中,**公司不存在无故逾期不付款的恶意,本案纠纷产生系因双方未能对工程总价款达成一致意见。期间,**公司多次主动联系新一公司核对工程价款,但是新一公司一直怠于与**公司联系沟通工程价款核对事宜,多次催促亦未及时补充材料,导致一直不能确定工程总价,过错在于新一公司。在工程总价款未能确定的情况下,**公司无法支付剩余工程价款。直至2022年11月18日,工程总价款才得以基本确定,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在办理完结算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应从2022年12月3日开始起算利息。 新一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工程项目的增加工程、签证项目工程造价为8328934.24元并无不当。关于签证部分工程造价的结算,新一公司不同意按签证中**公司确认的造价结算,**公司主张该类签证工程最终要以其法务稽查部审定才有效,主张不能按签证结算,要按法务稽查部审定的造价结算,对此新一公司不同意。新一公司申请对签证部分造价进行鉴定,广东同某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某达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结论正确。新一公司与**公司就涉案签证1至签证4的综合单价从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新一公司不同意**公司法务稽查部审定的结算造价。 二、一审判决从起诉之日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新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向新一公司支付工程款6272096.56元;2.判令新一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第1项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公司向新一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6272096.56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20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4.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并认定以下事实:新一公司于2001年11月8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 2017年11月15日,新一公司(承包人、乙方)与**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佛山市某大厦办公区室内精装修工程……第三条、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1.主要内容包括:某大厦办公楼7-25层(含屋面层)、某大厦公寓楼19层[大会议室]、某大厦公寓楼屋面[保安宿舍]的装饰、给排水、电气[户内电气:从室内楼层配电竖井或楼层配电箱至各用电点的配电线管、电线、灯具、开关和插座等的采购、安装和调试]、分体空调排水等图纸及应有配套工程的施工、验收及保修(电井竖直配电线路不在本合同范围);配合二次消防及弱点专业的施工,如喷头的天花开孔、消防通风百叶风口开孔收口等;在交付场地基础上,按图完成装饰装修、入户门、室内门、给排水、电气等图纸包含的内容(含有关消防、电气、弱电等其它专业电源的预留预埋)……2.配合按装饰图进行喷淋系统的调整安装、调试及装饰……第五条、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工程暂定含税造价13666588元(包工期,包含可能发生的高温补贴、赶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及暗室施工增加费、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风险)……二、在该工**工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监理单位审核的累计已完合格工程造价的85%;三、办理完结算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5%;四、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于该工**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一个月内付清……第六条、结算及计价方式。一、结算原则:工程完成后,根据《工程预算表》的单价,按双方最后确认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三、工程量发生变更时,乙方《工程预算表》单价在结算时不因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四、竣工结算程序……2.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将竣工工程移交予甲方,并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合同、补充合同、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签证资料、竣工验收报告。3.甲方收到全部结算资料后,自行或聘请第三方审计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结算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提交的资料不齐全需补充提交的,审核时间从补齐资料之日起计算;经甲方催促后15天内,乙方没有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甲方有权暂停该工程的结算审核,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工程送审金额500万-1亿元,审核时间190天……4.乙方如对甲方审核意见有异议,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后的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写明异议理由;如上述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认同甲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甲乙双方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第三方专业机构申请调解……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和验收……五、甲方要求修改或增加的工程,必须以书面通知乙方,若情况紧急,可在口头通知后三天内补办书面变更通知给乙方。乙方必须于签证工程发生后10天内向监理单位报送签证单,并估算签证工程造价,如超过时限监理单位有权不予办理该工程签证,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2018年1月11日,**公司向新一公司支付工程款1510000元。 2018年2月1日,**公司向新一公司支付工程款1780000元。 2018年4月12日,**公司向新一公司支付工程款1710000元。 2018年5月9日,**公司向新一公司支付工程款1030000元。 2018年6月14日,**公司向新一公司支付工程款2340000元。 2018年7月17日,**公司向新一公司支付工程款930000元。 2018年9月21日,**公司向新一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 2019年1月3日,某大厦7-26层办公区精装修工**工验收合格。 2019年1月22日,**公司向新一公司支付工程款2210000元。 2019年8月20日,**公司向新一公司支付工程款711087.82元。 2019年10月8日,**公司向新一公司支付工程款1707301.31元。 2020年1月14日,**公司向新一公司支付工程款780000元。 新一公司向**公司提交的工**工图的编制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 2021年3月24日,佛山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公司委托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送审金额21980485.69元,审定金额16336814.53元。报告附件《工程审核汇总对比表》显示上述16336814.53元为审核四稿的金额,审核初稿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审核二稿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审核三稿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 2021年8月25日,针对新一公司发出的《某大厦办公区室内精装修工程结算审核意见的复函》中对由**公司出具审核意见的质疑,**公司向新一公司发出《联络函》,要求新一公司按意见执行,配合完成相关项目结算工作。 2021年12月28日,**公司向新一公司寄送《通知书》,要求新一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派专人与**公司相关部门对接,确认结算定案金额并办理请款手续。 就新一公司申请鉴定的增加工程和签证工程的造价,同某达公司的鉴定意见为:该工程鉴定造价确定性意见8328934.24元,选择性意见26265.20元;选择性意见为XYJ029合同外新增项7-25层主楼办公室硅钙板**增加油漆工程,XYJ029办公室**硅酸钙板饰面常规做法需做油漆工序,但签证内容没明确,因此放选择性意见列项计算。新一公司已支付该项造价鉴定费115547.98元。 另查明,编号XYJ029的工程签证单载明:新一公司主张的签证内容为“根据使用需要,我司对7-25层主楼办公区主梁边下水管进行硅钙板**工程,此项目不在合同范围内。工程量为1358.69㎡,综合单价180.69元/㎡,共计278354.34元(此单价包括场地清理费、场地平整费、垃圾下楼费、垃圾转运租车费、场地保护费、材料辅料费等)”,监理单位备注意见“7-25层办公区柱边下水管、线管进行围边处理,请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意见为“墙柱边水管及线管用轻钢龙骨骨架硅钙板,面层做封堵。初审金额116529.77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本案纠纷所涉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未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新一公司、**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结算。**公司抗辩认为应按**公司的审核意见结算,经查,从结算审核报告历经四稿可知,新一公司、**公司就工程结算存在较大争议,**公司确认新一公司发出的《某大厦办公区室内精装修工程结算审核意见的复函》系对审核报告二稿的异议,针对该异议,**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才予以书面回复,且并无有效的证据证明**公司向新一公司送达了**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的结算审核报告,故**公司以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如对甲方审核意见有异议,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后的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写明异议理由;如上述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认同甲方审核意见”为由,主张应视同新一公司认同审核意见,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合全案证据及鉴定意见,一审法院对结算价作如下分析认定: 一、合同内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约定“结算原则:工程完成后,根据《工程预算表》的单价,按双方最后确认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新一公司主张合同内工程结算价为12268038.38元,**公司仅确认8858444.05元,在新一公司并未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内工程结算价为8858444.05元。 二、增加工程、签证项目。增加工程和签证项目均属合同外工程,现有签证单并未显示双方已就结算单价、结算方式等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鉴定机构同某达公司根据清单规范和广东省配套定额等计价文件确定鉴定单价、取定施工期间的人工和主要材料单价并根据竣工图、签证单及现场勘查数据进行造价鉴定,合法有据,一审法院对其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新一公司、**公司针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同某达公司已作回复,一审法院不再赘述。选择性意见部分,该项签证工程已实际施工且验收合格,在新一公司、**公司未就结算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按正常施工流程和市场价结算。鉴定机构确认油漆工序系**硅酸钙板饰面的常规做法,施工单位在签证中未列明施工工序亦未违反合同约定和常理,不能以此否认施工的事实,故一审法院确认选择性意见26265.2元应计入结算价。 据此,一审法院确认涉案工程的结算价为17213643.49元(8858444.05+8328934.24+26265.20)。扣减已付款15708389.13元后,**公司还应向新一公司支付工程款1505254.36元。新一公司诉请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涉案工程至本案诉讼才完成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新一公司作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行使期限。新一公司诉请在工程款1505254.36元的范围内对佛山市某大厦办公区室内精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因涉案工程于诉讼中才完成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应以1505254.36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2月28日起向新一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新一公司诉请超出部分,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司法鉴定因新一公司、**公司无法就结算达成一致而启动,按照鉴定费用由责任方实际承担的原则,鉴定费用115547.98元应由新一公司、**公司各负担50%。新一公司已全额预付鉴定费,故**公司应向新一公司支付鉴定费57773.99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一公司支付工程款1505254.36元及利息(以1505254.36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新一公司在工程款1505254.36元范围内,对佛山市某大厦办公区室内精装修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一公司支付鉴定费57773.99元;四、驳回新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79元,由新一公司负担22363元,**公司负担6616元。 二审期间,**公司、新一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涉案工程签证、新增工程量的认定及**公司应付利息认定是否正确。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公司上诉认为本案签证项目、新增工程量认定应依据**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在同某达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基础上对XYJ001至XYJ004四项签证项目扣减工程款169141.34元。结合本案已查明事实,**公司主张的扣减金额与相应签证单所载的经**公司初审的工程款数额不一致,亦与新一公司向**公司提交的结算书对应项目结算金额不一致,新一公司对**公司主张的扣减金额也未予确认。同时,在案证据未能证明双方曾就前述签证项目约定综合单价金额,亦未在签证单、结算书与结算审核报告中体现前述签证项目工程量。故**公司主张扣减的工程款缺乏依据,其对XYJ001至XYJ004四项签证项目工程款的计算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公司应付利息的起算,本案工程结算数额在诉讼中得以确认,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认定**公司应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3元(上诉人佛山市**陶瓷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佛山市**陶瓷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 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蒋 雯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