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07民初417号
原告: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方正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994896XY。
法定代表人:薛卓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贤志,安徽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与北二环交口开骏豪华庭商业综合楼803室。
被告2: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东银富中心五楼508室。
被告3:陈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陈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芜湖市合和型材经营部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陈峰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卓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宣霖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欣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