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4853号
申请人: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上海村东平路北侧瀚天科技城**产业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951408M。
法定代表人:黄焰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喻兵,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恒江大厦1001、1003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澳盈商务中心**312会信用代码91440607062196416R。
法定代表人:彭学义。
申请人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660074.4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007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