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上海村东平路北侧瀚天科技城B区产业区2号楼D座六楼6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951408M。
法定代表人:黄焰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喻兵,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9号澳盈商务中心5座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62196416R。
法定代表人:彭学义,该公司总经理。
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7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13379.64元及利息(以1048608.9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600元。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盛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属于恒大地产集团的关联企业,为推动复工复产,暂不宜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5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 淳
审判员 苏佳莹
审判员 王 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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