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124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南兴花园7幢2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644959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上海村东平路北侧瀚天科技城B区产业区2号楼D座六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7951408M。
法定代表人:黄焰杭。
广东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安电气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124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账号4450********内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现广东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中安电力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账号4450********内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