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4609号
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楼19层19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邢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峰,男,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环北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翁兆雄,董事长。
被告:贵州荣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简嘎乡磨德村扁脚组40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锋,总经理。
被告:贵州中盛利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简嘎乡磨德村扁脚组40号。
法定代表人:栾光亮,总经理。
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荣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盛利安建设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新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