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执恢2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西环北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翁兆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文书,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御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8万元(占股比例100%)的股权、福州宏路沥青工程有限公司150万元(占股比例25%)的股权、贵州南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200万元(占股比例55%)的股权、贵州荣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00万元(占股比例51%)的股权、贵州中盛利安建设有限公司3000万元(占股比例51%)的股权、贵州本奕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550万元(占股比例51%)的股权、贵州地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40万元(占股比例51%)的股权。经核实,上述冻结的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该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无异议。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不能清偿债务,但在第三人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经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福建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641000元。2021年2月2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申请,委托黄梅县人民法院向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送达《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限第三人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履行到期债务。第三人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既没有履行义务又未对该债务提出异议。2021年6月7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对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在执行第三人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财产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查封了第三人黄梅县世诚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住宅及商业用房共计38套,但该38套房产均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到位0元,剩余未执行到位金额为货款本金3391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4121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 明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仁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