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5民初1720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泉州市瑞盈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盈鑫公路工程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泉州泉港博鑫公路工程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李晋锋、高晓婷、李晋宁、第三人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官桥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泉港区峰尾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李志军
审判员 陈 琼
书记员 庄灵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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