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4民初2658号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双阳中路祥光花苑三期六号楼一层104-108店面。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员工。
被告:福建泉州市豪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鲲鹏国际中心1308。
法定代表人:留清罗。
被告:福建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首富商业城A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何晚技。
被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留清罗,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行与被告福建泉州市豪鑫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留清罗、***、***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行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行以双方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泉州市豪鑫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留清罗、***、***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2294元,减半收取计3***47元,由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金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