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展鑫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3民初3976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4号建筑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66850415R。
法定代表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展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天恒国际中心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7097203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福建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首富商业城A幢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7293166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泉州市盈鑫公路工程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东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8743065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泉州泉港博鑫公路工程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峰尾镇诚峰村车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0797771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告:***,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展鑫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博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盈鑫公路工程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泉州泉港博鑫公路工程项目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方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