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终1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4918B。
法定代表人:王存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维西县美亚恒发水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23703773。
法定代表人:曾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北京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北京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MEIYAWEIXIPOWER(HONGKONG)LIMITED。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北京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北京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维西永同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767097434B。
法定代表人:白永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双喜,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系该公司法务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诉人维西县美亚恒发水电有限公司与上诉人MEIYAWEIXIPOWER(HONGKONG)LIMITED及第三人维西永同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2017)云34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诉人维西县美亚恒发水电有限公司,均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缓交和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但在收到本院作出的(2019)云司救他74号不予缓交通知书、(2019)云司救他97号不予免交上诉费的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诉人维西县美亚恒发水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勇斌审判员张爱华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