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国营福建省福清江镜华侨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1民初6800号
原告: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福平街。
法定代表人:王存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烘,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国营福建省福清江镜华侨农场,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江侨新村。
法定代表人:高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建,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营福建省福清江镜华侨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于上述事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71元,减半收取计18685.5元,由原告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文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