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民初699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052581160。
法定代表人:叶建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平,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顺舟,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福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4918B。
法定代表人:王存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2021年4月20日,被告东水公司对原告富达公司提出反诉。2021年6月29日,原告富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东水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富达公司与东水公司均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撤回反诉申请。富达公司及东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富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育贤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