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终1513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对上诉人福建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溪潭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闽09民终151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闽09民终1513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下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孙 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薇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