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终8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西环北路258号2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67403117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柘荣县,现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磷,福安市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福安市溪潭中学,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溪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2202490435532W。
法定代表人:***,该中学校长。
上诉人福建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溪潭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98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诉讼中福建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同意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此***施工的工程造价应扣除管理费、税费、项目部人员工资等,一审未予查明。另外,对于福兴公司已支付的价款,一审也未查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98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25.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孙 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薇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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