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12民初3260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丰,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国用,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被告:福建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67403117XM,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古峰镇西环北路258号201-202室(经营场所:屏南县屏城乡后龙村山头墩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吴国用、***、福建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闽0182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因被告吴国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闽01民终914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20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