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融商(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闽0622民初2771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融商(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恒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友,被告(反诉原告)融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恒盛公司与融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恒盛公司按照协议进行施工,并已交业主使用,融商公司应当依照确定的工程款给付工程款。本案涉案工程造价总价53192152元,扣除融商公司已付给恒盛公司工程款43153058元,融商公司尚欠恒盛公司工程款10039094元。逾期利息应当依照起诉之日起计算,计算方式应当分段计算。恒盛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部分予以驳回。反诉原告融商公司主张的反诉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本案涉案工程造价总额应如何确定?融商公司已支付的款项、金额?围绕此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由于双方就本案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总额存在争议,并经恒盛公司申请,由本院委托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融商.大城时代项目(1#、2#、3#、6#、8#、10#、13#楼)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并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本案涉案工程造价为53192152元。本院认为,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依法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确定本案涉案工程造价总额为53192152元。关于融商公司已付的款项、金额,经双方确认,融商公司已付工程款43153058元,该金额本院予以确认。融商公司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2.恒盛公司主张的事由是否有事实及相关的法律依据?围绕此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根据本院确定的本案涉案工程造价的总额53192152元,扣除融商公司已付的工程款43153058元,融商公司尚欠恒盛公司工程款10039094元。恒盛公司主张的工程款10911337元,依据不足,依法予以调整。恒盛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和计算标准是否正确?恒盛公司主张以2016年7月5日为应付工程款日和逾期利息起算日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可调整为按起诉之日(2018年11月15日)作为逾期利息的起算日。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恒盛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无不当,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恒盛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融商大城时代项目1#、2#、3#、6#、8#、10#、13#楼建筑和安装工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本案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业主使用,恒盛公司主张的该向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本案诉讼费用,其中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诉讼保全费,由恒盛公司负担。 3.双方是否有约定按工程总价下浮9%结算工程款?围绕此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融商公司主张双方有约定按工程总价下浮9%结算工程款,但因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该主张,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双方有该方面的约定,恒盛公司不予认可,因此融商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4.融商公司所主张的反诉理由是否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围绕此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融商公司所主张的反诉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0日,恒盛公司与融商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恒盛公司承包融商公司开发的融商大城时代项目1#、2#、3#、6#、8#、10#、13#楼施工图纸所含的建筑和安装工程,总建筑面积约为28601.3平方,合同金额约54476448元。本案涉案工程经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本案涉案工程造价总额为53192152元。融商公司已付给恒盛公司工程款43153058元。 另查明,本案涉案工程已交付业主使用。
一、融商(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39094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融商(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868.02元,减半收取计43934.01元,由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34.01元,融商(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融商(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汤明智 人民陪审员  方济国 人民陪审员  方铭坤
法官 助理  蔡兆圣 书 记 员  汤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