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17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融商(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陈岱镇金岱路1号融商▪大城时代1号楼D1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066555789C。
法定代表人:翁器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冬古村海边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77545990N。
法定代表人:许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鹏,福建国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融商(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22)闽062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融商(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有和解的可能为由,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融商(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融商(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30元,减半收取9465元,由上诉人融商(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庆彩
审 判 员 林 莉
审 判 员 王梓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阿娇
书 记 员 黄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