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融商(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2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融商(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云霄县陈岱镇金岱路1号融商▪大城时代1号楼D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066555789C。 法定代表人翁器平,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娟,福建中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冬古村海边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77545990N。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后变更为许酬。 委托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代理人游志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融商(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融商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云霄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强制执行:恒盛公司向融商公司提供云霄县陈岱镇融商▪大城时代项目1#、2#、3#、6#、8#、10#、13#楼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四份及光盘两套。本院当日立案。 被执行人恒盛公司认为:1、融商公司要求补充提供32份资料缺乏依据;2、融商公司已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已履行了判决义务。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恒盛公司提交的本院(2020)闽062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恒盛公司向融商公司提供云霄县××镇××▪大城时代项目1#、2#、3#、6#、8#、10#、13#楼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四份及光盘两套。该判决没有明确的给付具体项目、名称、数量、制作单位等执行标的,经函询审理业务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竣工资料”的具体内容,判决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2条约定的“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进行确定。 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就执行标的给付项目、名称、数量、制作单位等进行听证。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开工报告等32份资料。被执行人认为:1、申请人提供的清单不是证据,是提出新的执行要求、请求,是要求提供新材料的具体清单;2、申请人要求补充提供32份资料缺乏依据,云霄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并未载明融商公司要求补充提供的32份资料,融商公司上述主张不属于本案的执行内容;3、恒盛公司已向融商公司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及光盘两套,已履行判决义务。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给付项目、名称、数量、制作单位等进行听证,因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和解。同日,将恒盛公司邮寄本院的云霄县××镇××▪大城时代项目1#、2#、3#、6#、8#、10#、13#楼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四份及光盘两套移交给融商公司。 本院认为,(2020)闽062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恒盛公司向融商公司提供云霄县××镇××▪大城时代项目1#、2#、3#、6#、8#、10#、13#楼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四份及光盘两套。没有明确的给付项目、名称、数量、制作单位等,执行标的不明确。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协调,因执行标的争议较大,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622执5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