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2执1683号
申请执行人:融商(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陈岱镇金岱路1号融商大城时代1号楼D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0665555789C。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冬古村海边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777545990N。
法定代表人:许酬,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融商(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支付开具本案票据的税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622执1683号的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