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9民初77号
原告: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冬古村海边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77545990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鼎企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经济开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MA349M5QX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鼎企蜂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