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2民初183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被告:**,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
被告: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冬古村海边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恒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9元,减半收取计13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曹**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