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华安县水利局、福建宏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6民终1528号
上诉人华安县水利局与上诉人福建宏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9民初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9民初2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安县水利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96元和上诉人福建宏川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2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邹跃光 审 判 员 王梓聪 审 判 员 朱俊平
法官助理 张阿娇 书 记 员 洪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