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闽0304执异3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宏川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闽0304执恢536号《执行裁定书》、(2020)闽0304执恢536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人民政府开设在莆田农商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高支行的帐户9040××××1035的冻结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浦城县华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豪杰
审判员 陈丽生
审判员 李亮德
书记员 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