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902民初3917号
原告福建华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联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华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华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部分和解内容已得到履行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华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福建华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翔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