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民终2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帝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建业楼L207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294067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华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建西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15458748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上诉人厦门帝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华明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5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厦门帝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帝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梁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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