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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6民初15251号 原告:***,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89号601室-28。 负责人:**。 被告:****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与被告****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如男 书 记 员 郑 杰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