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6民初15251号
原告:***,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89号601室-28。
负责人:**。
被告:****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与被告****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如男
书 记 员 郑 杰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