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782民初2069号
原告***与被告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国家公园执法支队”)、第三人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国家公园执法支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华、詹玲,第三人蓝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蓝海公司与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就案涉装修工程施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工程交由***实际施工,而***并非蓝海公司员工,也不具有建筑装修施工资质,故蓝海公司与***签订的《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内部工程承包合同》实际上是转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蓝海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转包,《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内部工程承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案涉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故***请求参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经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完成的工程量为7326951元,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已支付6438800元,尚余888151元未付,应承担继续付款的义务。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经机构编制调整后,更名为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故原单位的权利义务应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继受承担。***虽未与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直接签订合同,但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现蓝海公司未向***支付工程余款,***诉请要求国家公园执法支队支付工程余款888151元,该款在国家公园执法支队欠付蓝海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故***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7日,蓝海公司中标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家工作用房装修工程。2011年11月,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蓝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蓝海公司负责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家工作用房装修工程项目,承包范围为“工程施工图纸为依据,工程量清单为准,增补及变更事项以双方协商签订为准。”合同工期120天。2011年10月17日,***与蓝海公司签订《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施工案涉装修工程,包工包料,***为投资及受益人,享有并承包本项目所有收益及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入场施工并完成案涉装修工程,工程于2013年4月通过竣工验收。受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委托,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审核。2018年12月,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决(结)算审核验证征询表》,载明案涉工程定案金额7326951元,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蓝海公司分别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加盖公章。同年12月21日,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结算审核成果报告书》,载明送审金额11349690元,核减金额4022739元,审核金额7326951元。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已先后向蓝海公司支付工程款6438800元。 另查明,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于2017年3月13日下发通知,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调整为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又查明,***不是蓝海公司员工。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内部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决(结)算审核验证征询表》《工程结算审核成果报告书》、发票、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国家公园执法支队提供的《关于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主要职责和机构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证实。
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8881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82元,减半收取计6341元,由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崇斌
书记员  黄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