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81民初219号之三
原告:***,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长安街道长安西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马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宇,男,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源,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进华,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蛟河市龙昇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省蛟河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波,吉林三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四鹤广场A座1007闽清县省璜镇新街5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铤,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河市市政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迟忠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杰,男,系该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诉被告蛟河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进华、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市市政维修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和**于202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需等待另一案件结果,先行撤回本案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20元,退还原告***和**。
审 判 长 赵 丽 娜
人民陪审员 解淑兰
人民陪审员 钟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延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