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82民初3481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7元,减半收取71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