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82民初3481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福建蓝海市政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7元,减半收取71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