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火腾贸易有限公司、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23民初3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火腾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PF4BC89,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路与星沙大道交汇西南角星沙商业乐园B栋2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6379811D,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帝豪大道16楼。 法定代表人:黄龙坤,总经理。 原告湖南火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火腾公司)与被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联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闽0823民初3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联泰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5466.9元[以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所能查询的为限]。2023年3月1日,湖南火腾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案涉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火腾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福建联泰公司已履行大部分款项,为方便福建联泰公司账户的正常运营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本院(2023)闽0823民初374号民事裁定对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5466.9元的冻结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