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粼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24民初971号 原告:**粼,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7层A**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854405757B。 负责人:**,总经理。 第三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帝豪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6379811D。 法定代表人:黄龙坤,总经理。 原告**粼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第三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粼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粼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能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