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英德市东华镇英昊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81民初6847号 原告:英德市东华镇英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东华镇S347线以北铜钱凹(***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帝豪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德市东华镇英昊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英德市东华镇英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德市东华镇英昊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德市东华镇英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68.36元、保全费2928.74元,由原告英德市东华镇英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