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民终3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帝豪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8民初12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已了结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二审上诉。**以本案纠纷已了结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撤回本案一审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均属于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8民初1263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一审起诉;
三、准许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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