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971执2305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帝豪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6379811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汾溪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1717965W。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联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1971民初37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12000元及违约金304152元等,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
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东莞市万江街道上甲社区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本院已对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予以档案查封,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案件正在审理中,故本案暂不处理;位于东莞市东城区××路××号××街××商铺及位于东莞市××镇××路××商铺××共38间,因上述商铺均由另案首封,且非本案抵押物,故本案暂不处理。(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971执230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