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申2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昆仑山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方侨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慧,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一审被告:黄学亮,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一审被告:罗满凤,女,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一审被告:福建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紫金路金杭开发区A区8号。
法定代表人:黄良坤,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学亮、罗满凤、福建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8民终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联谊公司以其与对方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联谊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扬
审判员 张序涛
审判员 刘云贞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翁鸿飞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