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执31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昆仑山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119434546。
法定代表人:方侨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德强、黄瑛,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代县峨口铁矿东区,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园艺场1号院辉顺园青年公寓818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以本院在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闽0681民初5699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告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此,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惩治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在证券、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暂未发现有有价证券、不动产、存款、车辆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贤德
审判员  连杭育
审判员  林赫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燕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