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涂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1519号
申请人:广东中涂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逢沙村智城路3号2502(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86820332Q。
法定代表人:赵文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丽,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昆仑山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119434546。
法定代表人:方侨龙。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中涂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319189.64元。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80419448801202200××××)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中涂联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19189.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另附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另附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欧志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慧婵
书 记 员 谢欣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