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5755号 申请人:***,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梨园路6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5层0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097151。 负责人:**。 被申请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昆仑山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119434546。 法定代表人:方侨龙。 原告***与被告**、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工程建设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525962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596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