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终1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均,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北路199弄1号401室-4-5-6。
法定代表人:孙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芳,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连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大桥下路48号莲峰镇政府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新,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海,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契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中心路1158号21幢211室。
法定代表人:刘伟,执行董事。
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百利典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6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上诉人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孙雪梅
审 判 员  杨仁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 璞
书 记 员  倪冯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